米乐体育app官网 米乐体育app官网

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监管的通告

来源:米乐体育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1-30 02:31:44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建议》(鄂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宜城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汉江城区段以西、燕京大道以北含以南500米区域、二广高速以东含宜城市三中片区和经济开发区。具体以地图为准)。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煤(或重油)锅炉、茶水炉、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在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居民家用散煤型煤、商业活动散煤型煤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或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科经、城管执法、住建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

  (三)在禁燃区内违法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燃用高污染燃料,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等行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查处。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查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油品的质量监管,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煤炭、生产销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油品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分别对油品的使用环节,煤炭的生产、使用环节以及对生物质燃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加强监管。

  (六)发改、科经等部门应推进集中供热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做好清洁能源规划;住建部门应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高质量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保障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一)禁燃区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城市建成区范围的变更适时做调整、公布。

  (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